破产案件由谁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?破产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?

发布时间:2023-05-16 15:14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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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破产案件由谁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

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三条规定,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债务人住所地,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,无办事机构的,是指债务人注册地。那么破产案件应当由什么人民法院管辖,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2条的规定,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、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;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、地级市(含本级)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;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,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。

二、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

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
1.破产申请书;

2.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;

3.公司营业执照;

4.证明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丧失偿还能力的相关证据;

5.其他材料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八条

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,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。

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

(一)申请人、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;

(二)申请目的;

(三)申请的事实和理由;

(四)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。

债务人提出申请的,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、债务清册、债权清册、有关财务会计报告、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。

三、公司破产的申请可以撤回吗

公司破产的申请可以撤回。但是需要在法院受理前才能够撤回。法院受理后,就会决议是否宣告破产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宣告前,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和解以及破产重整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九条

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,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二条

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,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。

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,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,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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