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区公共设施包括哪些 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主要分哪几种情况?

发布时间:2023-05-26 13:23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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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铠甲哥装修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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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公共设施包括哪些

1、 绿化及小品(比如:亭台楼阁、水池喷泉以及公共座椅等)

2、公共照明设备

3、公共消防设备、消防楼梯、通道

4、公共安全设备(比如:围墙、摄像头、护栏以及园区大门等)

5、公共场地及公共道路

6、公共给排水设施(下水渠道、管井、管道阀门、雨水管以及污水篦子等)

7、公共配电设施(配电箱、电力管井、电闸箱以及线槽等等)

8、公共弱电设施(电信设备、网络光纤设备、弱电管井以及派接室等)

9、公共健身以及娱乐设施

10、建筑物楼顶屋面以及共用外墙

11、电梯、电梯等候厅

12、公共楼道、单元门厅以及公共卫生间(非必要)

13、建筑物的地基等基础设施

公共设施的归属,合同中明确规定的,按规定执行,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,属于全体业主所有。根据《物权法》草案中的规定:“车位、车库应当满足业主的需求。车位、车库的归属,有约定的按约定;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,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。”

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主要分哪几种情况

一、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归属应作具体分析

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,从《物权法》来分析,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:

(一)道路、绿地、电梯、楼梯、走廊以及天台等。这类公用配套设施是小区不可缺少的,与整个住宅小区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,其本身并不具备独立产权的意义。实际上,这类公共配套设施的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购房面积中,无论合同对其归属作出如何约定,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。

(二)停车场、会所以及户外广告位等。这类公用配套设施与业主生活有很大关系,但相比以上其他公用设施,还不足对业主的生活具有决定意义,离开这类设施,业主不至于无从使用。更为重要的是,这类公用设不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购房面积中。因此,允许开发商在合同中就其归属作出约定。

二、《物权法》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

第71条:业主对建筑物有部分享有、占有、使用以及处分等权利。业主行使权利,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
标签: 小区公共设施 配套设施 水池喷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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