职务侵占可以在实际经营地报案吗?实际经营地指的是什么?

发布时间:2023-05-29 11:27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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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职务侵占可不可以在实际经营地报案

职务侵占可以在实际经营地报案。实际经营地一般是职务侵占的犯罪地,而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但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,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
二、职务侵占判的重吗量刑

犯本罪的,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(试行)规定:

(一)构成职务侵占罪的,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:

1.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,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
2.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,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
(二)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,确定基准刑。

相关法条

《刑法》

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的,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

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、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,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、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,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《公司法》

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,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。

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,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。

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

(1)挪用公司资金;

(2)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;

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。

《合伙企业法》

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,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,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,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;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三、职务侵占财产需返还吗

职务侵占财产需返还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六十四条,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;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没收的财物和罚金,一律上缴国库,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。

标签: 实际经营地 职务侵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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